腾讯“滴滴滴滴”声音商标案宣判

阅读:1223 2018-05-04 13:55:47

4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商评委的决定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新《商标法》将声音商标列入了可注册商标的范畴,2016年5月14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完成正式发证,成为我国首例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将其旗下产品腾讯QQ应用程序运行过程中有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滴滴滴滴滴滴”声音作为声音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电视播放、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十项服务项目上,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请商标的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申请商标为“滴滴滴滴滴滴”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据此,作出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腾讯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商标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腾讯公司表示,涉案提示音为六声音响,不冗长也不简单,特点鲜明、简短突出,具有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QQ软件从1992年2月上线至今,一直持续使用该声音,用户听到后就能联想到QQ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1、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除应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结合声音商标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

本案诉争商标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但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诉争商标的声音虽系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但该提示音系人为设定,亦非该软件运行过程中所必然带来的结果,不属于功能性声音。

2、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QQ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软件、“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诉争商标作为QQ软件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已经与QQ软件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关系,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识别性进一步增强,诉争商标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在互联网行业中,通过提供增值服务或开发衍生产品、升级技术产品等商业模式以实现商业目的,是互联网企业的通常选择。且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与QQ软件、腾讯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建立了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可注册的服务项目范围也应当与诉争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相适应。电视播放与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与“信息传送”均属于国际分类第38类“电信”领域,前述服务项目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比较紧密的联系。结合QQ软件知名度、“QQ”商标知名度、诉争商标知名度及相互之间对应关系等方面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等服务项目上亦可以起到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由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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