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商标维权起诉手机凤凰网

阅读:1689 2019-01-16 10:10:30

  因认为手机凤凰网“凤凰FM”网站推广的课程“用得上的商学课 每天七分钟听清华MBA的内容课程”使用了“清华”商标,清华大学遂将课程主讲人、课程出品方和凤凰网运营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余万元。

原告清华大学发现,手机凤凰网“凤凰FM”网站推广的 “每天七分钟,听清华MBA的内容课程”在宣传中突出使用了“清华”字样的商标标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课程主讲人辩称,一是其仅进行了课程讲解,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是本案争议的核心是“每天七分钟听来自清华的MBA商学课”,其认为这是描述性的表述,其是2015年清华大学MBA毕业生,清华MBA指的就是其本人,即其使用“清华”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故不构成侵权;三是关于“清华MBA商学课”这样的表述,是否侵权,其作为非法律人无法判断,但这句话本身并非其本人提供,而是本案第三被告凤凰网公司;四是即使本案构成侵权,原告索赔依据与事实不符,数额过高。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1.课程主讲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2.三被告在涉案课程介绍中使用“清华”字样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3.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涉案课程中使用“清华”字样是否符合同一服务或类似服务使用同一商标而构成商标侵权;4.三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构成不正当竞争;5.如以上侵权成立,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消息,原告清华大学诉称,其于1998年已经取得了“清华”商标,经合法续展,该商标现仍在法律有效保护期内。“清华”二字已逐渐成为清华大学的简称,在教育领域享有极高声誉。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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