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曝光全国首例商标权人取得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例

阅读:1426 2018-11-22 21:35:51

山东一家食品公司因生产的“六个核桃饼干”涉嫌侵权被“六个核桃”商标权人告上法庭,最终不得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万元。这是新《商标法》实施4年半以来,全国首例商标权人取得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例。

2018年7月,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枣庄中院起诉,认为山东某食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饼干包装箱上使用山东某食品公司公司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并存在恶意情形,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据了解,针对以往商标权案件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违法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等现象,《商标法》引入了商标权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法》第63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倍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今年8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万元”。

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作为一种新的确定赔偿数额方式予以规定。

作为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获惩罚性赔偿金案的审理法院,枣庄中院表示,今年7月5日,办案人员进行了认真准备,并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法析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山东滕州聚泰食品有限公司最终承认侵权事实,并同意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表示,在多数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对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情况举证,而是直接提出按照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的请求。也就是说,这里规定的法定赔偿并不具有惩罚性质,其实质是法院在无法查明实际损害赔偿额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而酌定的一个赔偿额,其数额的确定仍然是以“填平原则”为依据。由于法定赔偿方法通常没有充分的证据甚至没有证据支持,因而造成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甚至不足以弥补诉讼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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