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9月22日起施行:生意里遇到“民刑交叉”,民事官司该立还得立

阅读:2 2026-09-24 16:48:00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这份司法解释文号为法释〔2026〕19号,共24条,针对的是做生意的人最怕遇到、也最容易发懵的一种情形: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搅在一起,俗称“民刑交叉”。比如签了合同,对方拿钱跑了,公安立了案;或者合作方的工作人员打着公司名义签合同,钱进了个人口袋。这时候,民事官司还能不能打、该找谁打、要不要等刑事判完再说,这份新规给了明确的说法。

先说这份新规管的是什么。按规定所讲,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的案件。同一事实,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做生意的人要先分清,自己遇到的是“同一事实”还是“关联但非同一事实”,这两类情形,法院的处理方式不一样。

对创业者来说,最有用的是第三条:当事人基于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几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举例来说,行为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受理;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未构成共犯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样应当受理;还有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情形。说白了,对方个人涉嫌犯罪,不等于公司、担保人、保险人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了,该起诉谁、能起诉谁,规则写清楚了。

再说审理方式。按第四条,依照第三条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与有关的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也就是说,民事官司不用干等着刑事案件先判完。但是有一条例外:如果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裁定中止民事诉讼,等原因消除了再及时恢复。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先刑后民”不再是一刀切,该立的案能立上,该等的程序再等。

证据衔接上,新规也给了明确的规则。第六条规定,已为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有关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八条规定,因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在生效刑事裁判中未予认定的事实,在有关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以依法予以认定。这两条放在一起看,意思很实际:刑事上认定的事实,民事上不用再举证一遍;刑事上因为证据标准高没认定的事实,民事上达到民事证明标准,照样可以认定。打官司的人要明白,刑事和民事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别因为刑事没认定,就以为民事上也没了指望。

合同效力这块,新规第十七条到第二十条讲得比较细。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等发生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行为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构成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要区分情形:如果行为人订立合同属于有权代理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属于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不予支持,但公司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情形:行为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挪用,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些规则对做生意的人有个直接的提醒:签合同之前,先核对对方的身份和授权,看看签字的人有没有这个权限、公章是不是真的,签完把授权文件、往来记录留好,关键时刻能说明问题。

担保和执行方面,新规也有几条值得注意。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但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担保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间内请求撤销担保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给人做担保之前,先看清主合同、看清债务人,别只凭关系就签字。第九条规定,已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返还或者获得赔偿的部分,在民事裁判中依法相应扣减,避免同一笔钱重复受偿。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在执行民事裁判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属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部分事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第十五条规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份新规对创业者的实际影响,可以归纳成几句实在话。第一,别再以为“对方被抓了,民事官司就没法打”。关联但非同一事实的,该起诉公司就起诉公司,该起诉担保人就起诉担保人,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签合同、做担保之前,先核对身份和授权,留好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发票这些证据,出了事才有东西可拿。第三,担保别轻易做,做了就要看清主合同和自己的权利行使期间。第四,遇到“民刑交叉”的纠纷,别自己硬扛,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按新规的思路理清楚该告谁、告什么、等什么。

落到实操上,有这么几件事可以先做起来:手头正在履行的合同,抽空看一眼对方的签约主体、授权手续、公章和签字是不是齐全;重要的往来款项,付款凭证、发票、对账单留好,别只靠口头约定;已经出现苗头的纠纷,先把证据固定下来,再咨询律师,别等到对方失联了才翻记录;遇到打着“包赢官司”“包追回欠款”名义收费的中介,先核对对方身份,别急着交钱。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客观转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司法解释原文,具体案件的处理以法院裁判为准,涉及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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